山东法院发布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: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

案件缘起

2017 年底的济南,马某某经刘某某介绍,又经常某以及李某某介绍后,被拉进了威乐国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。这三人以该项目有升值空间为由,鼓动马某某投入 7 万元本金。12 月 24 日,他们一起签订了《协议书》,表面上是要对马某某负责。而此时的马某某,心中怀着财富能增长的期望,却没料到这会是一段不受法律庇护的风险之旅。

马某某没有想到,这场看似有保障的投资,会因为后续的一系列变故而陷入法律纠纷。他按照约定把钱转给了常某,希望能在虚拟货币市场获得一份利益,可是他不知道虚拟货币投资在中国面临着诸多限制,并且蕴含着风险。

被告抗辩

在法庭上,刘某某与常某展开了激烈的争论。他们称与马某某签订的“协议书”不是法律认可的合同,只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,还强调权利义务存在不平等情况。他们辩称,威乐币项目的投资只是暂时停止了辖区内的服务,马某某没有所谓的损失。李某某极力与此事撇清关系,称在签订协议当天,马某某未进行投资,自己也不知道投资时间,同时要求马某某拿出书面证明。被告们希望借助这些说法,摆脱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。

他们的抗辩有一定道理且有依据,然而却忽视了虚拟货币投资自身的合法性问题。不论协议形式如何,虚拟货币在中国的投资以及交易,本质上都不被法律所保护,这是案件的核心要点。

投资过程

刘某某、常某、李某某三人从新闻报道里知晓威乐币项目后,觉得有可操作的余地。他们自己先投身其中,还积极邀请马某某参与。12 月 27 日,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,马某某把 7 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常某,常某随后把钱交给售卖数字货币的崔某某,并且帮马某某注册了账户,之后这个账户由马某某自己进行登录和使用。

可以想象,马某某满心欢喜,以为抓住了投资机会。然而,他没料到接下来会有巨大变化。在三人引导下,他一步一步陷入虚拟货币的泥潭般境地,对即将到来的风险毫无防备。

政策降临

然而,好景不长。在 2018 年 1 月 17 日,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支付结算处发布了《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》。这则通知犹如晴天霹雳,致使刘某某、常某、李某某和马某某等人的威乐币账户瞬间无法打开。这些原本被寄予厚望的虚拟货币,刹那间变得毫无价值,宛如一个个数字泡沫。

国家推出了这一政策,凸显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决心。虚拟货币市场不稳定且风险高,这使政府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,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。

法律定性

法院经调查得知,威乐币和比特币类似,属于网络虚拟货币。根据央行等部门的通知与公告,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发行机关发行,不具备货币的法偿性以及强制性等属性,完全不是真正的货币。从法律性质角度而言,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被当作货币来流通,也不应当被当作货币来流通。在我国,公民对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是违法的,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。

这一定性为整个案件明确了清晰的法律界限。无论当事人之间有何种约定,只要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,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。

案件结果

马某某与刘某某、常某、李某某签订了《协议书》,此协议体现了他们的真实意思。但该协议是围绕虚拟货币投资签订的委托合同,在我国,这类合同不受法律保护。马某某投入的钱没有了回报,他期望得到的赔偿也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支持。最终,这场纠纷的结果是马某某败诉。

这一案件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。虚拟货币看似很诱人,然而其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。在进行投资之前,必须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,这样做能避免陷入纠纷,也能避免遭受损失。

资金管理风险防范_应收账款风险防范和管理_如何防范虚拟货币投资中的诈骗与风险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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